张文峰律师
张文峰律师
湖北-十堰
查看服务地区

咨询我

亲办案例之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书

发布者:张文峰律师 时间:2024年04月11日 101人看过 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
原告:蔡**,男,汉族,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文峰,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:蔡**,男,汉族,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。

被告:袁**,女,汉族,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李**,湖北**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原告蔡**与被告蔡**、袁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 2022 9 13 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蔡**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峰、被告蔡**、被告袁**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**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蔡**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 150000 元;2.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事实与理由:被告蔡**与袁**原为夫妻关系(现已离婚),原告蔡**是被告蔡**的弟弟。2020 12 4 日,被告蔡**因突发心梗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2 院抢救和治疗,在 ICU 住了 68 天,花费巨大,被告蔡**病情好转自 2021 2 10 日出院后仍需长期康复治疗,加上二被告于 2018 年购置一辆家用轿车,经济一时难以支撑,求助于原告,原告蔡**基于手足之情,于 2021 4 12 日向被告袁**账号转款 15 万元,借予被告袁**用以蔡**康复治疗。但原告后来得知在 2021 2 26 日被告袁**使用被告蔡**公积金贷款首付购得国瑞文旅城现房一套,上述15 万元借款主要用于房屋装修。2022 年初被告袁**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经法院调解离婚,但对原告借给被告的15 万元债务并未处理。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,理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,因对偿还债务协商未果,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,特具状贵院,请依法判决。

被告蔡**辩称,原告诉请的借款15 万元属实,我同意偿还。

被告袁**辩称,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,1.如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,原告未能提交借据等证据,二被告没有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,原被告双方未达成借款合意,原告给袁**转账是用于给哥哥看病,而非借贷。2.**住院花费巨额医疗费,家中存款不多,故应将该15 万元视为赠予。3.如果认定本案系无因管理纠纷,那么袁**也并非适格被告,袁**也并未因管理行为获益。综上,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:原告蔡**与被告蔡**系兄弟关系,被告蔡**与被告袁**原系夫妻关系。2020124日,被告蔡**因突发心梗入院治疗,后因后遗症继续住院治疗。 2021 2 26 日,被告蔡**与被告袁**购买位于十堰市张湾区国瑞文旅城房屋一套。2021 4 12 日,原告蔡**向被告袁**转账 15 万元。后被告袁**诉至本院,请求与被告蔡**离婚,2022 4 26 日,我院作出(2022)鄂0303民初1** 号民事调解书,袁**与蔡**自愿解除婚姻关系,调解书中对上述 15 万元款项未一并处理。

庭审中,被告蔡**与被告袁**均认可 15 万元是用于蔡**住院治疗、房屋装修、生活开支。现原告蔡**以借款 15 万元未偿还为由,请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。本院认为,债务应当清偿。原告蔡**向被告袁**转账15万元,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,并完成了借款交付,故本案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。

被告蔡**对借款认可,被告袁**辩称借款不成立,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,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。借款发生在被告蔡**与袁**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且二被告均认可借款用于治疗疾病及房屋装修,将借款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,属于夫妻共同债务。虽然被告蔡**与被告袁**现已离婚,但二人离婚时对该债务并未协议处理,现原告蔡**请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本院予以支持。

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、第一千零八十九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九条、第十六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蔡**、袁**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4 告蔡**借款150000元。

如果被告蔡**、袁**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(已减半),由被告蔡**、袁**共同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。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当事人必须履行。一方拒绝履行的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,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。


张文峰律师,专职律师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。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(原十堰第二律师事务所)执业,办公地址:十堰市人民北路47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湖北-十堰
  • 执业单位: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
  • 执业证号:1420320********54
  • 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、公司法、侵权、婚姻家庭、劳动纠纷